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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合法供卵服务:丈夫在北京试管婴儿移植过程中死亡,法院决定继续进行胚胎移植

供卵试管 2024-01-09 47 次浏览 0个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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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2月,小雪和丈夫为了生孩子,在北京朝阳医院接受了人类生殖技术辅助治疗。2016年10月,肖雪的丈夫不幸患病离世。出于对他的爱和对公婆的感激,肖雪决定继承她丈夫的血脉。然而,当晓雪去医院要求移植剩余的冷冻胚胎时,被拒绝了。晓雪没有选择,只能提起诉讼。朝阳医院在对诉讼的答复中表示,患者丈夫去世后,其与丈夫生前冷冻保存的胚胎或囊胚并不属于患者个人,而主要属于其与丈夫的法定继承人共同所有,患者个人无权处理。

  此外,医院表示,用于治疗妊娠的辅助生殖技术触及医学伦理问题,必须考虑孩子的基本权益,包括胚胎的所有者是否应承担孩子出生后的法定抚养义务和监护责任,父母的继承权问题,如孩子的父亲及其亲属的身份和社会关系等。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咨询了晓雪的公公婆婆,他们都认为晓雪应该继续抚养孩子,并同意由晓雪一人向医院主张权利。朝阳法院认为,晓雪作为当事人之一或其丈夫的一级法定继承人,在法律上并不妨碍其订立合同权利义务和继续履行合同,她有权要求医院单独继续履行合同。

  判决书还指出,通过人工授精出生的孩子与通过自然授精出生的孩子具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继承权。因此,小雪必须征得公婆的同意才能继续进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而小雪的公婆也明确表示了同意的强烈愿望。判决书还称,虽然孩子出生时没有父亲,可能出生在单亲家庭,但这种假设条件不一定对孩子的生理、心理和性格产生严重影响,没有证据表明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会对孩子造成严重的生理、心理和社会伤害等不利情况,无论是医疗、父母还是其他。对于继续履行胚胎移植合同是否违反了 "夫妻双方书面知情同意 "的原则,判决书指出,小雪与朝阳医院签订医疗服务合同的目的是利用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胚胎移植显然是实现合同目的的必要步骤,是医疗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法院还认为,胚胎移植是实现合同目的的必要步骤,是医疗服务合同的一部分。鉴于以上情况,法院作出上述判决。